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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诉讼法回避是谁决定的?民事诉讼法回避的法定事由
2023-05-29 10:33:24   来源:法律网  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

你好,法院院长决定:审判人员、法院书记员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回避。

检察院检察长决定:检察人员、检察院书记员、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、翻译人员回避。

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: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、鉴定人回避。

法院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。

检察院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。

法定事由:

(一)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。

(二)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。

(三)担任过本案的证人、鉴定人、勘验人、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的。

(四)与办案的诉讼代理人、辩护人有夫妻、父母、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。

(五)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。这些其他关系包括了姻亲、同学、同事、师生等。

(六)审判人员、监察人员、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,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。

(七)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,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。

(八)根据《法官法》的规定,法官的配偶、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。



[责任编辑:ruirui]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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